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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公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2014-05-09 10:20  

    一、图书馆公章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管理,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妥善措施保管。

    二、凡是在以图书馆名义发出的公文、协议及签署的表格上加盖行政公章,要履行以下的手续:

    1.以图书馆行政、业务来往中的公函、协议需加盖行政公章的,须经馆长签字后盖章。

    2.凡馆内职工因个人私事需单位出据证明加盖公章的,由馆长批准后,方可盖章。

    3.涉及图书馆重大利益的有关各种公文、公函、合同、协议书等,必须经馆长批准,方可盖章。

    4.对内、对外发放的各种证件、证明需加盖图书馆公章时,须由颁发证件、证明的部门负责人及图书馆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盖章。

    5.经常性业务报表、常规上报材料等需加盖图书馆公章时,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

    6.凡目的不详的介绍信、证明信、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和单据等均不得加盖公章。

    7.每次使用公章都要认真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印人、事由、时间、批准人、经办人、印数等。

    三、注意事项

    1.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2.图书馆公章禁止带出馆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馆长批准,由图书馆办公室人员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3.公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

    4.在公章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馆长汇报。

    5.请各科室人员遵照执行,凡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公章的,坚决追究使用者、管理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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