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图书馆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确保图书馆微信公众平台安全、健康、高效和稳定运行;同时,为充分发挥图书馆微信公众号服务教学、科研及社会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图书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图书馆微信公众平台是以资讯推送、信息查询等方式向广大师生展示图书馆建设与服务,体现办馆特色,努力构建符合师生需求、适应图书馆建设发展需要的校园文化建设平台,是师生沟通的新渠道和优化师生服务的载体。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微信公众号,是指图书馆依托腾讯微信服务平台为师生及广大读者提供资讯和服务的平台,根据微信公众平台的属性,目前图书馆使用的微信公众号为服务号。
第二章 微信公众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图书馆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为gh_abf0eb1fcbc9(德宏师专图书馆),管理员为信息技术部负责人(邮箱:158251794<leng_xue_jian@qq.com>)。管理员按《保密法》有关规定对账号、密码进行管理,不得私自泄漏。
第四条 图书馆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共同管理的原则,由采编部、读者服务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协调管理。平台的常规建设、管理和维护主要由信息技术部负责。
第五条 图书馆负责人对图书馆微信公众号的合法使用情况负监管和第一责任人责任,账号密码具体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图书馆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员发布信息,必须首先将拟定的信息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等)报分管领导审核,并经馆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发布;凡属转发的信息、图片、视频等资料,必须标明出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 公众号名称、负责人等有关信息变更时,须及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八条 图书馆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网络安全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以及不能公开的工作信息;凡是损害国家、集体荣誉和利益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凡是散布的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校园和谐稳定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凡是散布的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第九条 图书馆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和信息发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禁止发布和推送涉密文件和信息;禁止利用微信公众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
第十条 图书馆微信公众平台使用过程中因违反相关规定而产生不良影响的,由图书馆提请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法,对账号负责人、使用人等进行追责或处理。
第十一条 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信息应注重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图书馆微信公众平台信息主要为公众信息,一级菜单共三个,分别为阅读导航、活动分享、读者服务;二级菜单共10个,分别为个人借阅信息、书目查询、数字资源、好书推荐、朗读者、数字书苑、信息素养练习、公告动态、入馆指南和联系我们。
第十三条 图书馆微信公众平台面向所有读者开放,关注图书馆微信公众号即可获得相关信息。
第三章 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每天或适时检查微信公众平台运行是否正常、内容有无被篡改等情况,发现文字、数据、图片等各种信息差错和网站功能问题、程序漏洞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十五条 积极做好信息发布管理及微信公众平台的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对栏目内容或结构进行变动、调整时,需填写《德宏师专图书馆微信公众平台栏目变动审核单》,并按相关流程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管理员应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及服务器系统漏洞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
第十八条 建立针对病毒、黑客威胁的防范措施,运用并使用入侵检测、病毒防护查杀等技术手段,防止微信公众平台被攻击和非法篡改。
第十九条 加强微信公众平台的安全管理,若发现微信公众平台存在安全隐患、安全漏洞、内容被恶意篡改等重大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暂时关闭微信公众平台。
第二十条 负责做好微信公众平台相关程序、数据的备份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采编部和读者服务部是微信公众平台的配合部门,根据图书馆工作和科室工作需要,负责搜集、整理、拟定拟发布的信息,同时负责本科室发布内容和信息的更新上报,具体要求按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熟练使用图书馆微信公众平台的后台管理和操作,以及微信稿件编辑软件,并不断提高微信工具的应用技能。关注微信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功能调整、添加等技术信息,以便更加全面的应用相关功能和技术。
第二十三条 定期收集、整理微信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数据并进行分析统计,撰写报告提交馆领导参考。
第二十四条 挖掘用户的需求信息,做好对外宣传及应用反馈,为微信的改进提供建设性的参考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图书馆微信公众平台的粉丝进行关系维护,积极拓展服务空间。
第二十六条 积极运用图书馆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及推广图书馆相关活动信息,主动维护学校和图书馆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和推送的内容,必须遵守《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保守学校和图书馆秘密,未经授权,不得在图书馆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读者的个人资料信息。
第二十九条 严密监督管理图书馆微信公众平台中的信息及评论,及时删除不良言论、图片及视频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德宏师专图书馆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